共同一作/通讯作者评职称不认了?

当科研成果终于发表在学术期刊上,准备用于职称评审时,很多人却面临一个尴尬的现实:自己作为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,在评副高职称时可能不被认可,甚至直接被判定为“无效成果”。

然而,这不是孤例”,而是全国范围内职称评审的新趋势。多所高校,明确收紧论文作者署名认定标准,共一作、通讯作者的认可度大幅下滑,甚至直接不予认可。

共同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

共同第一作者是指在论文署名中,两位或多位作者被共同认定为对该论文做出了同等重要的、第一作者级别的贡献。因此在署名时通过特殊符号(如*、#)标注,并在脚注中注明“These authors contributed equally”或“贡献相同”。

通讯作者则是论文的学术负责人,负责研究设计、经费支持、成果把关和对外联络。在科研团队中,通讯作者往往是课题的指导者或负责人,承担着统筹整个研究的核心职责。

从学术贡献的角度看,共同第一作者与第一作者在科研贡献层面具有同等意义,其设立初衷正是为了更加真实、客观地反映团队成员的实际参与程度。而通讯作者则体现了研究项目的组织能力和学术领导力。

共一作在职称评审中的现实困境

尽管共同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在学术界已被广泛认可,但近年来,多所高校职称评审政策对论文署名的审核日趋严格,共同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认可标准出现明显变化。

1. 南京某大学在《关于开展2025年高级职称同行评议工作的通知》中要求:如申请人非代表作唯一第一完成人(如共同一作、二作、通讯作者),须另提供《送审代表作情况说明》,详细说明申请人完成内容及对成果的实际贡献,并请第一完成人(或共一完成人)签字。  

2. 浙江大学在晋升职称统计论文发表情况时,需将共同作者的情况分别列出,部分高级职务任职基本条件也明确指出“只计算第一序列的第一作者。

3. 安徽省某医学院职称评审文件明确要求:如以论文作为代表作送审,提交的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。

4. 有网友也表示:现在国内教职怎么这么卷,论文必须一作,因为高校需要论文的第一单位。共一或通讯都不能算评tenure成果。